黑龙江省卫生系列中西药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来源:黑龙江省人事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中西药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根据《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结合黑龙江省中西药专业的特点,制定本评审标准。

  第二条 中西药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名称为:主管药师、副主任药师、主任药师。其中主管药师为中级任职资格,副主任药师、主任药师为高级任职资格。

  第三条 适用范围

  一、 中药专业

  中药专业评审标准适用于从事中药研制、质量检测、调剂、营销、中草药栽培、收购、质量鉴别、养护、饮片加工、炮炙、提取、药用动植物的养植、野生药材资源勘查保护、技术开发、新技术推广与应用以及与其相关联其他技术工作的技术人员。

  二、 西药专业

  西药专业的评审标准适用于从事西药研制、制剂、检验、调剂、仓储、营销、技术开发、新技术推广与应用以及与其相关联其他技术工作的技术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凡申报中、高级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第五条 晋升上一级任职资格人员必须是被聘在岗人员,且任现职内年度考核综合结果要求晋升中级达到称职,晋升高级有两次以上优秀。

  第六条 学历、资历要求

  一、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主管药师任职资格:

  (一) 研究生班毕业或具有第二学士学位,被聘药师 3 年以上;

  (二) 大学本科毕业 5 年以上,被聘专业技术人员;

  (三) 大学专科毕业 7 年以上,被聘专业技术人员;

  (四) 具有硕士学位,取得药师资格 3 年或具有博士学位,或考取执业药师资格,经考核合格,可确定为主管药师任职资格。

  二、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副主任药师任职资格:

  (一) 获得博士学位,取得主管药师资格 2 年以上;

  (二) 获得硕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具有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取得主管药师资格 5 年以上。

  三、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报主任药师任职资格: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副主任药师资格 5 年以上。

  四、 学历破格条件

  (一)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主管药师任职资格:

  1 、 全日制普通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 12 年以上;

  2 、 后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 17 年以上。

  (二) 大学专科毕业,考取执业药师资格,并取得主管药师资格 5 年以上者,可破格申报副主任药师任职资格。

  第七条 获取及处理信息的能力

  一、 外语要求

  (一) 申报主管药师任职资格人员,必须能够比较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水平达到规定标准。

  (二) 申报副主任药师、主任药师任职资格人员,必须能够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水平达到规定标准。

  二、 计算机要求

  (一) 申报主管药师任职资格人员,必须能够比较熟练地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水平达到规定标准。

  (二) 申报副主任药师、主任药师任职资格人员,必须能够熟练地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水平达到规定标准。

  第三章 评审标准

  第八条 中药专业评审标准

  一、 主管药师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一) 专业理论知识

  1 、 较全面、系统地掌握中药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

  主要包括:有机化学、无机化学、分析化学、物理化学、中药学、中药药剂学、中药鉴定学、中药化学、方剂学、中药药理学、中药炮制学、药用植物学、数理统计学等。

  2 、 熟悉与本专业有关的技术、质量标准和规范。

  3 、 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技术水平和发展趋势。

  4 、 了解主要相关专业的有关专业知识,并基本了解其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5 、 一般了解现代管理科学知识和国家有关的法律、技术政策和技术法规。

  (二) 工作经历和能力

  1 、 具有独立工作的能力,曾独立完成或直接参加完成过比较复杂和一般技术难度的本专业工作的全过程。

  2 、 能正确运用与中药专业有关的通用技术、质量标准和规范。

  3 、 具有一定的竞争意识和开拓创新能力,在工作中有一定程度的创新。

  4 、 具有一定的综合、分析、判断和总结能力,具备指导本专业初级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三) 业绩与成果

  1 、 在独立承担或直接参加完成的工作中,作出以下贡献之一者:

  ( 1 ) 参加完成一项以上中药研究、制剂项目,或完成二项以上具有一般技术难度和比较复杂的制剂、检验、调剂、养护及其他相关技术工作(含制定或修订技术标准、质量规范和管理制度等),经实践检验,并经同行专家评定,公认有创造性和新颖性。

  ( 2 ) 完成的项目获得过一项以上地(市、厅)级科技进步奖或专业奖的等级额定获奖人员。

  2 、 著作方面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 1 ) 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过一篇以上本专业或与本专业相关的论文,或在省(部)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论文二篇。

  ( 2 ) 作为主要作者或译者出版过一本学术、技术专著或译著。

  ( 3 ) 作为执笔者参加过专业教材或技术手册的编写工作,完成过 1 万字以上的编写工作量。

  二、 副主任药师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一) 专业理论知识

  1 、 熟练掌握中药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并在某一方面有比较深入的研究。

  2 、 熟练掌握与本专业有关的技术、质量标准和规范。

  3 、 掌握本专业国内外技术水平和发展趋势。

  4 、 熟悉主要相关专业的有关专业知识及其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5 、 了解现代管理科学知识及国家有关的法律、技术政策和技术法规。

  (二) 工作经历和能力

  1 、 具有比较丰富的中药专业工作实践经验,曾解决过复杂的技术问题,曾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完成过难度较大和复杂的中药专业工作的全过程。

  2 、 能熟练运用与中药专业有关的通用技术、质量标准和规范。

  3 、 具有一定的技术经济分析能力和市场分析能力。

  4 、 具有较强的竞争意识和开拓创新能力,在工作中有创新。

  5 、 能承担或主持制定中药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能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完成与中药专业有关技术审查和技术鉴定等工作。

  6 、 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和总结能力,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具备指导本专业中级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三) 业绩与成果

  1 、 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作为主要人员在工作中,作出以下贡献之一者:

  ( 1 ) 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一项以上国家或省(部)级重点项目,或对行业发展有重要促进作用的重点项目,成果经省(部)级主管部门验收通过。

  ( 2 ) 主持完成一项以上较大型中药研究、制剂项目,或主持完成二项以上难度较高和复杂的中药制剂、检验、调剂、养护及其它相关技术工作(含制定或修订重要技术标准和质量规范、新技术推广应用等),经实践检验,并经专家评定,公认具有同行业领先水平,或取得较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 3 ) 完成的项目获得过一项以上省(部)级科技进步奖或专业奖,或获得过二项以上地(市、厅)级科技进步奖或专业奖的等级额定获奖人员。

  ( 4 ) 提出一项以上科技建议,对科技进步或行业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并被省有关部门采纳。

  2 、 著作方面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 1 ) 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家级学术刊物上发表过一篇以上本专业或与本专业有关的论文,或在国家级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过二篇论文,论文应反映其学术水平和写作水平。

  ( 2 ) 在省级学术刊物上发表过三篇(第一作者二篇)以上本专业或与本专业有关的论文,或在省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过三篇论文(均为第一作者),论文应反映其学术水平和写作水平。

  ( 3 ) 作为主要作者(前三名)出版过一本学术、技术专著。

  ( 4 ) 参加公开发表的专业教材或技术手册的编写工作,完成过 3 万字以上的编写工作量。

  三、 主任药师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一) 专业理论知识

  1 、 精通中药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并在某一方面有较深的造诣。

  2 、 精通与本专业有关的技术、质量标准和规范。

  3 、 熟练掌握本专业国内外技术水平和发展趋势,并能吸收、应用最新科研成果。

  4 、 熟悉主要相关专业的有关专业知识及其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5 、 掌握现代管理科学知识及国家有关的法律、技术政策和技术法规。

  (二) 工作经历和能力

  1 、 具有丰富的本专业全面业务工作实践经验,曾解决过重大疑难问题,曾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完成过难度较高和复杂的专业工作全过程,是本单位的学术带头人或重点骨干。

  2 、 精通与中药专业有关的通用技术、质量标准和规范。

  3 、 有很强的竞争意识和开拓创新能力,能创造性地开展本专业各项工作。

  4 、 具有很强的技术经济分析能力和较强的市场分析能力。

  5 、 能承担或主持制定中药专业技术标准和规范,能主持完成与中药专业有关的技术审查和技术鉴定等工作。

   6 、 具有很强的综合、分析、判断和总结能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有培养本专业中级以上技术人员的能力。

  (三) 业绩与成果

  1 、 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作为主要人员在工作中,作出以下贡献之一者:

  ( 1 ) 作为主持人或主要参加者,完成一项以上国家或省(部)级重点项目,或对行业发展有重要促进作用的重点项目,成果经省(部)级主管部门验收通过。

  ( 2 ) 主持完成二项以上大型中药研究、制剂项目,或主持完成三项以上高难度、复杂的中药制剂、检验、调剂、养护及其他相关技术工作(含制定或修订国家和省部级行业技术标准和规范、重要新技术推广应用等),经实践检验,并经同行专家评定,公认具有省内领先水平,或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 3 ) 完成的项目获得过一项以上省(部)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二等奖,或获得过二项以上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或获得过一项以上地(市、厅)级科技进步一等奖的等级额定获奖人员。

  ( 4 ) 提出一项以上科技建议,对科技进步或行业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并被国家和省有关部门采纳。

  2 、 著作方面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 1 ) 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家级学术刊物上发表过二篇,或在国家级学术刊物上发表过一篇、省级学术刊物上发表过三篇本专业或与本专业有关的论文,论文应反映其理论水平和学术价值。

  ( 2 ) 作为第一作者出版过一本学术、技术专著。

  ( 3 ) 参加公开发表的专业教材或技术手册的编写工作,完成过 5 万字以上的编写工作量。

  第九条 西药专业评审标准

  一、 主管药师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一) 专业理论知识

  1 、 较全面、系统地掌握西药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

  主要包括:有机化学、无机化学、分析化学、物理化学、药剂学、药理学、药物分析、药物化学、生物化学、数理统计学等。

  2 、 熟悉与本专业有关的技术、质量标准和规范。

  3 、 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技术水平和发展趋势。

  4 、 了解主要相关专业的有关专业知识,并基本了解其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5 、 一般了解现代管理科学知识和国家有关的法律、技术政策和技术法规。

  (二) 工作经历和能力

  1 、 具有独立工作的能力,曾独立完成或直接参加完成过比较复杂和一般技术难度的本专业工作的全过程。

  2 、 能正确运用与西药专业有关的通用技术、质量标准和规范。

  3 、 具有一定的竞争意识和开拓创新能力,在工作中有一定程度的创新。

  4 、 具有一定的综合、分析、判断和总结能力,具备指导本专业初级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三) 业绩与成果

  1 、 在独立承担或直接参加完成的工作中,作出以下贡献之一者:

  ( 1 ) 参加完成一项以上西药研究、制剂、科研项目,或完成二项以上具有一般技术难度和比较复杂的制剂、检验、调剂、保管及其他相关技术工作(含制定或修订技术标准、质量规范和管理制度等),经实践检验,并经同行专家评定,公认有创造性和新颖性。

  ( 2 ) 完成的项目获得过一项以上地(市、厅)级科技进步奖或专业奖。

  2 、 著作方面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 1 ) 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过一篇以上本专业或与本专业相关的论文,或在省(部)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论文二篇。

  ( 2 ) 作为主要作者或译者出版过一本学术、技术专著或译著。

  ( 3 ) 作为执笔者参加过专业教材或技术手册的编写工作,完成过 1 万字以上的编写工作量。

  二、 副主任药师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一) 专业理论知识

  1 、 熟练掌握西药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并在某一方面有比较深入的研究。

  2 、 熟练掌握与本专业有关的技术、质量标准和规范。

  3 、 掌握本专业国内外技术水平和发展趋势。

  4 、 熟悉主要相关专业的有关专业知识及其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5 、 了解现代管理科学知识及国家有关的法律、技术政策和技术法规。

  (二) 工作经历和能力

  1 、 具有比较丰富的西药专业工作实践经验,曾解决过复杂的技术问题,曾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完成过难度较大和复杂的西药专业工作的全过程。

  2 、 能熟练运用与西药专业有关的通用技术、质量标准和规范。

  3 、 具有一定的技术经济分析能力和市场分析能力。

  4 、 具有较强的竞争意识和开拓创新能力,在工作中有创新。

  5 、 能承担或主持制定西药专业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能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完成与西药专业有关技术审查和技术鉴定等工作。

  6 、 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和总结能力,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具备指导本专业中级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三) 业绩与成果

  1 、 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作为主要人员在工作中,作出以下贡献之一者:

  ( 1 ) 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一项以上国家或省(部)级重点项目,或对行业发展有重要促进作用的重点项目,成果经省(部)级主管部门验收通过。

  ( 2 ) 主持完成一项以上较大型西药研究、制剂及科研项目,或主持完成二项以上难度较高和复杂的西药制剂、检验、调剂、保管及其它相关技术工作(含制定或修订重要技术标准和质量规范、新技术推广应用等),经实践检验,并经专家评定,公认具有同行业领先水平,或取得较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 3 ) 完成的项目获得过一项以上省(部)级科技进步奖或专业奖,或获得过二项以上地(市、厅)级科技进步奖或专业奖的等级额定获奖人员。

  ( 4 ) 提出一项以上科技建议,对科技进步或行业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并被省有关部门采纳。

  2 、 著作方面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 1 ) 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家级学术刊物上发表过一篇以上本专业或与本专业有关的论文;或在国家级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过二篇论文,论文应反映其学术水平和写作水平。

  ( 2 ) 在省级学术刊物上发表过三篇(第一作者二篇)以上本专业或与本专业有关的论文,或在省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过三篇论文(均为第一作者),论文应反映其学术水平和写作水平。

  ( 3 ) 作为主要作者(前三名)出版过一本学术、技术专著。

  ( 4 ) 参加公开发表的专业教材或技术手册的编写工作,完成过 3 万字以上的编写工作量。

  三、 主任药师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一) 专业理论知识

  1 、 精通西药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并在某一方面有较深的造诣。

  2 、 精通与本专业有关的技术、质量标准和规范。

  3 、 熟练掌握本专业国内外技术水平和发展趋势,并能吸收、应用最新科研成果。

  4 、 熟悉主要相关专业的有关专业知识及其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5 、 掌握现代管理科学知识及国家有关的法律、技术政策和技术法规。

  (二) 工作经历和能力

  1 、 具有丰富的本专业全面业务工作实践经验,曾解决过重大疑难问题,曾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完成过难度较高和复杂的专业工作全过程,是本单位的学术带头人或重点骨干。

  2 、 精通与西药专业有关的通用技术、质量标准和规范。

  3 、 有很强的竞争意识和开拓创新能力,能创造性地开展本专业各项工作。

  4 、 具有很强的技术经济分析能力和较强的市场分析能力。

  5 、 能承担或主持制定西药专业技术标准和规范,能主持完成与西药专业有关的技术审查和技术鉴定等工作。

  6 、 具有很强的综合、分析、判断和总结能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有培养本专业中级以上技术人员的能力。

  (三) 业绩与成果

  1 、 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作为主要人员在工作中,作出以下贡献之一者:

  ( 1 ) 作为主持或主要参加者,完成一项以上国家或省(部)级重点项目,或对行业发展有重要促进作用的重点项目,成果经省(部)级主管部门验收通过。

  ( 2 ) 主持完成二项以上大型西药研究、制剂、科研项目,或主持完成三项以上高难度、复杂的西药制剂、检验、调剂、保管及其他相关技术工作(含制定或修订国家和省部级行业技术标准和规范、重要新技术推广应用等),经实践检验,并经同行专家评定,公认具有省内领先水平,或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 3 ) 完成的项目获得过一项以上省(部)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二等奖,或获得过二项以上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或获得过一项以上地(市、厅)级科技进步一等奖的等级额定获奖人员。

  ( 4 ) 提出一项以上科技建议,对科技进步或行业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并被国家和省有关部门采纳。

  2 、 著作方面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 1 ) 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家级学术刊物上发表过二篇,或在国家级学术刊物上发表过一篇、省级学术刊物上发表过三篇本专业或与本专业有关的论文,论文应反映其理论水平和学术价值。

  ( 2 ) 作为第一作者出版过一本学术、技术专著。

  ( 3 ) 参加公开发表的专业教材或技术手册的编写工作,完成过 5 万字以上的编写工作量。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评审标准中所规定的申报条件、专业理论知识、工作经历和能力、业绩与成果等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第十一条 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业绩、成果、论著等均为任现职以来取得的。

  第十二条 本评审标准由黑龙江省人事厅负责解释。